二 手 乐 器 收 购、托 卖 须 知
 
    1.送我处托卖物品来源必须正当,如有问题,责任有货主自负。  
    2.货主所卖物品需有原始购买发票或收据等购买凭证,如无以上凭证,则需持所在单位证明信和本人有效证件办理  
  托卖或收购手续;如无工作单位,可持本人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的证明信和本人的有效证件办理相关手续。(注:购买  
  凭证需盖有收款章,证明信需盖有出据证明的单位的公章)  
    3.商品托卖期限为三个月,到期后如未售出,货主可将托卖商品取走,也可续期;如由于货主的原因未到期将托卖  
  商品取走时,我方收取该商品托卖价格的5%作为手续费。  
    4.托卖商品由店方评估定价,到期后如未售出,货主取走托卖商品时,我方不收任何费用;托卖商品由货主定价,  
  到期后如未售出,货主取走托卖商品时,我方收取托卖价格的5%作为占地费。  
    5. 商品售出后手续费收取标准:托卖商品定价200元(含)以下时,收取20% 200元以上至1000元时,收取17%  
  1000元以上至5000元时,收取15%5000元以上时,收取13%  
    6. 商品在托卖期间发生人为损坏时,我公司按损坏程度折价赔偿;属自然损坏(如:老化、开胶、开裂、生锈、漆  
  皮脱落等)由货主自负。  
    7. 物品托卖凭证为取款(取货)凭证,一式两份,店方和货主各执一份,并请妥善保存好托卖凭证,遗失不补。  
    8. 请认真据实填写物品托卖凭证,涂改伪造及无收货单位公章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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